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09-11-2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风、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过程中的评价、引导和激励作用,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按学院“系办专业、系为主体”的精神,考试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考试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负责学院组织的国家级、省级考试和学院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工作组织。

第六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第七条 成立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由各系自行决定。负责本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负责本系课程考试改革和试卷、试题库建设的组织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每学期考试时间一般分为二次,开学初为重修考试时间,一十九、二十周为期末考试时间。

第九条 每学期考试周前教务处依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向全院发出关于做好复习考试工作的通知,对考试工作提出要求。各系(部)主任依照本细则、培养计划及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考试工作的要求、措施和安排。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召开任课、出题、组题、审题教师、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参加的考前动员会,学习学院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考试安排与组织,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试卷分析、成绩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开展学生动员工作,各系召开学生动员会,加强考试目的、考风、考纪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十二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考核形式分为考试或考查。我院在籍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的项目包括平时考核、实践考核和课程结课考试。平时考核是教师授课过程中对学生的考核,包括出勤与课堂纪律、平时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平时考试或测验等;实践考核包括课内实验、专用周、课程设计等考核,是对学生完成实践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实践技能的考核;课程结课考试是考核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在融会贯通基础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要加强过程考核,改革“重知识,轻能力,重记忆,轻创新,重理论,轻操作”和“一考定终身”的课程考试方式。考查课既不能以变相考试代替,也不能降低学习要求,要以平时考核、实践考核与课程结课考试相结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的项目内容、比例和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学期的第一次课向学生公布,并使学生充分了解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案。

第十六条 缓考的审批程序及旷考的处理。学生应按学院及各系(部)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不记成绩。成绩记录记为“旷”,并不准参加重修考试。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出示住院证明、诊断书事先请假,并经系主任批准,送教务处审批后,允许其缓考。缓考学生允许参加下学期的重修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课安排在学院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查课的考核工作应在考试周前结束。

第十八条  考试命题是考试工作中重要的环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方法考试,都应以教学大纲为基础,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三个方面,本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进行命题。

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题量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时间有其它要求的需单独说明,并在试卷上注明。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系(部)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

期末考试命题应同时命出水平相当的A、B、二套试卷。二套试卷不允许试题有重复,且试题雷同率不允许超过20%。教师考试出题,一套题中近三年的考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九条  考试应实行教考分离,试题拟定工作应统一进行,坚决杜绝任课教师独自命题现象。

第二十条  各系(部)应在考试前两周完成试题拟定工作,统考课上报教务处考务人员(例如:考试周为20周,试卷最晚应该在17周周五下班之前上交教务处),并在提交试题的同时提交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其它交系考务人员。如试题内容或试题文字出现错误,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试卷卷面格式应规范,班级、姓名、学号应在装订线内,试卷应标明学年、学期、科目、各题分数登记栏、核分人签字栏、总页数、本页页码等,每题题号下应有该题得分登记栏和评卷教师签字栏。如有特殊要求应在试卷中注明(例如:是否可以使用计算器等)。

第二十二条  试卷由各系(部)考务人员负责打印清样,试题正式印刷前必须由主考教师(出题、组题或审定者)认真校对确保无误,并在制版前的试题清样上签字,否则不予印刷。如不按规定时间校对试卷或卷面出现错误均由校对教师负责,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签字后的试题清样由教务处、系(部)考务人员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系(部)考务人员在考试前两周将试卷清样(签字后)送交油印组,油印组负责试卷印刷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试题形成后出题、组题、审题教师和系考务人员、教务处都有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交接经手实行登记填表制度。在任何环节中责任者都不得使试题与无关人员接触,对有任何漏题嫌疑的试题一律作废。对在考前进行“重点”辅导、圈划考试范围的教师;泄漏考试内容者;考前有意泄题、漏题;或在考试环节中帮助学生作弊者。均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周考试所需教室、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和系(部)协调安排。系(部)考务人员负责制订本系考试安排表,并于考试前两周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制订统考课考试安排表。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各系(部)于考试周前一周公布考试安排表,各系(部)按场次随机排定学生考试座次表(根据考场实际情况安排,保证坐位与坐位之间留有足够距离)。

第二十七条  教室主管部门应根据考试安排表的安排,对考场基本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维护。应做到考场整洁,桌椅摆放整齐,设施完好。并指派专人在考前半小时负责开门,以保证考试工作正常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详见《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试纪律,按《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系(部)考务人员于考试前两周安排监考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严格按《监考人员工作规范》监考。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考务人员制订监考安排表,并于考试周前三天将排定的监考名单报教务处考务人员处,由监考所在各系(部)最迟于开考前一天通知教师本人。监考人员如因病、事不能参加监考,必须提前向所在系(部)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由系(部)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凡无故不到岗监考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场不符合要求而开考;丢失试卷;不报告考试中学生违纪作弊的真实情况;监考不严肃、暗示或提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均视为监考违纪,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只负责答复字迹不清楚的地方或试题本身存在的问题,其它概不答复,更不能暗示、提示学生答案。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由各系(部)、教研室组织到指定的地点集中评卷,所有试卷都要在密封状态下采取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评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将试卷领走批阅,需要填写试卷领取申请表后,方可将试卷领走。试卷批阅完毕后需在密封状态下交还系(部)考务人员,不可私自拆封,要保证试卷完好。

   第三十六条 评卷教师要按预先拟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进行评阅。为确保评卷质量,提高考试的效度和信度,要做到掌握标准公正准确,前后一致;评卷仔细认真,无错评、漏评现象;填写分数时,评卷人应签署姓名;核分应准确无误,核分人签署姓名。

   第三十七条  评卷后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并在改动处由评卷负责人签名,核定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三十八条  评卷教师不负责任或者为学生说情,均视为违反教学纪律;对随意给学生提分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试卷拆封前要经过考务人员检查验收,如发现问题评卷者要重新进行复查,否则不能拆封。

第四十条  成绩报送采用网上报送的方式。成绩单的填写要在试卷拆封后由任课教师当众进行,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报教务处;另一份送交有关系(部)保管。阅卷工作及成绩的报送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试卷拆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成绩,须经系(部)领导审核并报告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不按此程序办理而随意更改成绩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通过向系(部)或通过学院教务处网站查询等方式获悉自己的考试成绩。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部)要对命题质量和学生成绩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并将考试工作总结和试卷分析结果备案。教务处要经常对全院的试卷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命题、评卷、核分、登分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必要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试前教务处应全面检查或抽查系(部)考试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后勤部门检查考场环境设施及校园环境。

第四十五条 成立考试巡视组。考试期间学院抽调有关职能处室的适量干部和督导团成员组成考试巡视组。巡视人员应该认真履行巡视职责,对每个考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对考试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要做到准确、快速的处理,要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单。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及时汇总巡视检查情况,及时发布考试工作简报,使各部门领导了解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四十七条教务处、各系(部)做好试卷保密及试卷和考试档案存档工作,完善保密制度、存档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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