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09-11-27 点击数: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依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考试违纪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生该科考试不予记成绩(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进入考场后,没有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数表、草纸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3)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院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窃视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信息;

(5)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3.对于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学院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关于考试作弊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生该科不记成绩(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开考后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放在书桌内),或者考试前在书桌上及其他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者携带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者其它带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5)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作弊;

(3)组织团伙作弊。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盗窃试卷。

 3.对于其他作弊行为视其情节,学院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对学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2)监考人员应当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在该学生试卷写明“违纪”或“ 作弊”字样;

(3)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将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上并要求学生签字,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递交考试组织部门。

2.相关考试组织部门收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进行初步认定,由教务处进行最终认定。学生处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院。

四、关于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后,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五、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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