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09-11-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团结、求实、严谨、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应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

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6.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方能入学。

第八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与学生档案上的姓名必须相同)和学生档案,来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超过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报到者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经学校卫生所诊断患有疾病且不宜在校学习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办和教务处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医院或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招生办申请入学,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学生所在系学工办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须学生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系学工办审核,学校学生处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未经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学生在我校学习的年限,可以在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1-2年。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修读

 

第一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不得少于10学分(毕业班除外)。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并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获得的学分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公共选修课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计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试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考查五级制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级制达到合格,均可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体育课成绩要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其安排保健课进行考核。

 

第二节 免修、重修、缓考、辅修

 

第十七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审核并备案,可以免修部分课程。

1.免修课范围

除政治理论、体育、公益劳动、军训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答辩等不能免修外,其他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2.申请免修课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具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不经考核,直接向学生所在系申请,附相应证明(须持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1)参加国家高等学校英语能力考试达到A级者,即可免修“大学英语”(专业外语除外)课程;

(2)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者,即可免修计算机对应的课程;

(3)参加专科、本科自学考试已通过的课程,与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低于所开课程的即可免修;

(4)辅修第二专业者,其中与第一专业所开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不低于所开课程的即可免修。

不具有上述免修情况的学生按下列要求办理免修手续。

(1)每一学期第二周由学生填写免修课申请表(教务处制表)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免修课申请;

(2)由学生申请免修课所属系办公室负责根据教学大纲拟题进行考核;

(3)凡考核成绩在7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仍需跟班正常学习。                

(注:在办理课程免修未获批准期间,学生仍需跟班正常学习)

第十八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学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限定为2次(公共选修课除外),在毕业学期所发生的重修课程次数限定为1次(公共选修课除外)。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五级制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级制达到合格,均可获得学分。重修课成绩合格后,百分制计分一律登记为60分;五级制计分一律登记为及格;二级制计分一律登记为合格。

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1.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实验、实习、实训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者;

3.未交作业超过课程老师布置作业总数三分之一或以上者;

第十九条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持医院证明可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其他原因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终考试或者重修考试,如冲突则顺延。

第二十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学校鼓励、提倡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详见《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规定的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的申请,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一次。

1.成绩优良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入学后的所有课程成绩必须合格(平均分数达到85分以上),且无纪律处分;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2.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3.申请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前两周内进行;

2.符合校内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留学生转出系和转入系存档,另外两份分别留教务处学籍管理存档和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由转出系和转入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某种原因(疾病、创业、办理出国手续等)须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医院或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班主任和系办主任签字,学生所在系主任审核,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主管学籍部门办理相应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3.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4.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医院或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行政班学习。

3.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法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学生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数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将予以退学的处理。

学生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出现不及格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累计学分超过15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发出跟班试读通知,由学生所属系学工办通知到学生家长;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7.学生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查,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材料上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查,交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学校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迁回原籍。

2.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不论因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三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所在专业毕业证书。凡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必须在结业一年后返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7月上旬。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换发证日起填写。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和换发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延长期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最多提前一年),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毕业。凡要求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最多推后一年)的毕业班学生一般应在每学年7月份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每年6月底7月初对应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院长办公会议认可审查结果后由教务处予以全院公示。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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