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开展2011年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年01月05日 00:00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部):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总结我院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工程实施意见》(陕工职院院字[2008]90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学院决定开展2011年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我院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申报参评。本次评选范围是自2007年1月1日以来所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我院教育对象的特点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加强动手能力的培养,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教育目的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4.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已取得成效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著作等。

     二、评选条件

     1.申报团队的主要成员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基层单位。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2.教育教学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院内处于领先水平。

(2)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3)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院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4)在相同条件下向教学第一线倾斜,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优先考虑。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1.个人或团队按照评选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申报书。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要求:

(1)《2011年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见附件1,书面文本一式三份,正反双面打印,左侧装订)

(2)成果总结(书面文本一式三份)

成果总结应概括提炼,重在阐述设计思路,实现方式,成果主体内容推广应用等,字数不超过3000个汉字。

(3)以上有关材料需交电子文件,刻录成光盘形式提交。

(4)成果及反映该教学成果的有关佐证材料,如: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论文、教材、著作、影像材料、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结题或验收证明文件等。(书面文本一套)

(5)每项申报成果应单独装材料袋,并将《2011年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封面复印件和《2011年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分别贴在材料袋两面。

     2.申报个人或团队所在单位组织初审,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2011年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书面文本一份)和推荐成果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学科。

     3.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通过审阅、听取答辩、讨论、投票表决等形式产生院级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4.经公示后,学院正式下发文件公布获奖名单。

     四、奖励办法

1.本次院级教育教学成果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奖成果的完成项目和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2.经核实,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奖励予以撤消,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五、其它要求

1.请教学成果申请人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申请书和及相关申请材料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送交教务处教学科,逾期及个人材料均不予受理。

2.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精心组织,认真筛选,统筹考虑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上所取得的各方面成果,鼓励教学一线教师申报。

3.已获省级或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再申报。

                                                                                教务处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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